大庆市建设规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规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规费征缴行为,确保各项建设规费足额收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规费包括:建设单位须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及施工单位须交纳的工程定额测定费。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出让金;市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来自:www.dichanshequ.com)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市发改、财政、物价、规划、城管、房产、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建设规费执收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建设规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 征收范围: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征收标准:
(一)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直接以招标、挂牌、拍卖及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使用权取得者按其成交金额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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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第七条 征收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中、省直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改变使用用途、建筑重新装修)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第八条 征收标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严格执行黑价联字〔2005〕17号文件规定标准,即:民用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5元;工业建筑中的甲、乙类厂、库房按概预算金额的7‰征收;工业建筑中的丙、丁、戊类厂、库房按概预算金额的5‰征收;工业建筑中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及石油化工厂的生产装置区按概预算金额的1‰征收,最高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征收程序: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时进行缴纳。
第四章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条 征收范围: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费用。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易地建设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第五章 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征收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中、省直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征收标准:养老保险费严格执行黑建造价〔2006〕16号文件规定标准,即: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99%征收。
第十五条 征收程序:养老保险费统一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进行预缴,工程竣工结算时多退少补的办法。对于投资规模较大、跨年度施工的项目,可采取签订协议分期征收的方式,但首次缴纳不得低于60%。预收的养老保险费列入工程总造价,不再向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征收。
第六章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六条 征收范围:
(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各类房屋建筑,均应按照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
(二)关于原址拆迁重建问题。在同一个建设用地上,原有房屋全部拆除后,从基础开始重新进行其他房屋建设的,分两种情况征收:一是原有房主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按原有房屋面积予以回迁的,回迁部分作为新建项目定义中“留在原厂址的部分”处理,征收配套费时予以扣除回迁建筑面积部分配套费,但须具备公证部门公证的回迁协议书;二是不涉及回迁问题的,一律按新建项目处理,全额征收配套费。
第十七条 征收标准:
配套费严格执行黑价联字〔2004〕82号文件规定标准,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60元(含供热配套费35元,民用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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