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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建设规费征收管理办法

浏览:6448次 /  时间: 01-04 21:42:4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黑龙江

    大庆市建设规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规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规费征缴行为,确保各项建设规费足额收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规费包括:建设单位须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及施工单位须交纳的工程定额测定费。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出让金;市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来自:www.dichanshequ.com)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市发改、财政、物价、规划、城管、房产、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建设规费执收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建设规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 征收范围: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征收标准:
    (一)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直接以招标、挂牌、拍卖及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使用权取得者按其成交金额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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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sp;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如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可与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合同,并比照前项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并按国家划拨补办出让手续规范中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时,要按规定调整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 征收程序:以招、拍、挂竞价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成交后,土地使用权取得者须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在全部缴全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三章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第七条 征收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中、省直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改变使用用途、建筑重新装修)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第八条 征收标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严格执行黑价联字〔2005〕17号文件规定标准,即:民用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5元;工业建筑中的甲、乙类厂、库房按概预算金额的7‰征收;工业建筑中的丙、丁、戊类厂、库房按概预算金额的5‰征收;工业建筑中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及石油化工厂的生产装置区按概预算金额的1‰征收,最高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征收程序: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时进行缴纳。

    第四章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条 征收范围: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费用。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易地建设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www.dichanshequ.com 征收标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标准为:市区每平方米2100元,县每平方米1200元,若建设项目按市人防部门核定的标准建设人防设施,则该项费用免收。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核算: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除此以外的民用建筑,市区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5%修建防空地下室,县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3%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二条 征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后,持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二)建设单位持人防主管部门开具的缴费通知书到财政征收部门足额缴纳费用后,人防主管部门为其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核准书;
    (三)建设单位持人防工程建设核准书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预审合格证。

    第五章 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征收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中、省直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建设工程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征收标准:养老保险费严格执行黑建造价〔2006〕16号文件规定标准,即: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99%征收。
    第十五条 征收程序:养老保险费统一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进行预缴,工程竣工结算时多退少补的办法。对于投资规模较大、跨年度施工的项目,可采取签订协议分期征收的方式,但首次缴纳不得低于60%。预收的养老保险费列入工程总造价,不再向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征收。
    第六章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六条 征收范围:
    (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各类房屋建筑,均应按照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
    (二)关于原址拆迁重建问题。在同一个建设用地上,原有房屋全部拆除后,从基础开始重新进行其他房屋建设的,分两种情况征收:一是原有房主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按原有房屋面积予以回迁的,回迁部分作为新建项目定义中“留在原厂址的部分”处理,征收配套费时予以扣除回迁建筑面积部分配套费,但须具备公证部门公证的回迁协议书;二是不涉及回迁问题的,一律按新建项目处理,全额征收配套费。
    第十七条 征收标准:
    配套费严格执行黑价联字〔2004〕82号文件规定标准,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60元(含供热配套费35元,民用天然气

www.dichanshequ.com 配套设施15元),其中:红岗区收费标准为130元(含供热设施30元);大同区收费标准110元(含供热设施30元)。
    第十八条 征收程序:
    (一)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缴纳。对于投资规模较大、跨年度施工项目的配套费,可采取提出申请,经市工程建设规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签订协议分期缴纳的方式进行征收,但首次缴纳金额不得低于应缴配套费的30%,剩余部分按协议内容缴纳;
    (二)配套费必须足额交纳,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用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或其它任何方式进行冲减、抵顶配套费;
    (三)特殊情况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部门征收配套费。委托征收部分,凡没有按要求及时征收的,视为漏征,漏征项目的配套费不再由被委托单位追缴,而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费追缴程序统一进行追缴后,上交市财政;
    (四)征收配套费后,由政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外配套设施。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以内的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完善后计入工程成本,严禁另行征收天然气设施配套费、供热设施配套费等各单项配套费;
    (五)用于提升城市功能的大型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立项、建设;对于开发小区或单体建筑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外配套设施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之内,持配套费缴费凭证,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到现场核实,并形成配套建设的初步意见,然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基本建设程序立项、批复,批复后由有关配套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设。未按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自行建设的外网配套设施,政府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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