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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建设规费征收管理办法

浏览:6448次 /  时间: 01-04 21:42:4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黑龙江

    第七章 工程定额测定费
    第十九条 征收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中、省直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工程定额测定费。
    第二十条 征收标准:工程定额测定费严格执行黑建造价〔2006〕16号文件规定标准,即: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1%征收。
    第二十一条 征收程序:工程定额测定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由施工单位持中标通知书一次性缴纳。
    第八章 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二条 征收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中、省直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三条 征收标准:工程质量监督费严格执行黑价联字〔1998〕23号、黑价联字〔2002〕7号文件规定标准,即:按受监工程的建筑安装产值的0.27%或0.189%(住宅工程)征收。
    第二十四条 征收程序: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持中标通知书一次性缴纳。
    第九章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五条 征收范围:凡新

www.dichanshequ.com 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均应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六条 征收标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7年第25号令规定的标准,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元征收。
    第二十七条 征收程序: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章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征收范围: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和使用单位,均应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 征收标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严格执行黑经冶建联发〔2006〕101号文件规定,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对销售袋装水泥的生产企业,按照销售袋装水泥每吨1元标准征收;
    (二)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3元的标准或者折算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标准征收。
    第三十条 
    征收程序: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一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减半征收项目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二)市级工业园区新建、扩建工业项目,属于市本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年内免收;
    (三)哈大齐工业走廊工业生产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中小学教学用房、幼儿园、民政福利事业用房(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干休所等)免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按国家标准已设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在其厂(场)、库区范围内建设的工程项目,经批准后按标准的60%征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五)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

www.dichanshequ.com 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国家、省明文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项目的性质、功能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为准。其中,哈大齐工业走廊和市级工业园区免收规费项目,须由各区及高新区确认,并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在项目备案确认书中予以注明。
    第三十二条 除第三十一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原则上须正常交纳各项规费。特殊情况,确实涉及优惠政策的,根据实际,由建设单位申请,分管副市长审签,市工程建设规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市工程建设规费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议定。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项规费征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持市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征收规费。严格禁止无《收费许可证》的单位或部门征收各项规费。
    市物价、财政、监察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项规费的监督检查,对无《收费许可证》收费、擅自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对不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各项规费的单位和个人,各规费执收部门将下发催缴通知,限期缴费。逾期仍不缴费的,将依法提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规费执收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收取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不依法征收规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基本建设手续的主管部门或个人,监察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主管部门或个人的法律责任;对规费征收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当国家、省对各项规费征收规定、标准进行调整时,将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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