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辽宁省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浏览:6342次 /  时间: 01-04 21:40:2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辽宁省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设置标牌。标牌应当标明工程名称、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编号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城区内的施工现场应当标明占道许可证编号。
    标牌按照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制做。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遮挡围栏,保持场容场貌整洁。禁止在围挡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现场围档和临时设施,清除场内建筑垃圾。对达不到环境卫生要求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予验收。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章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停止建筑经营活动、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登 记的,处5000元至10万元罚款;
    (二)省外、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未经批准在我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处3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出借、出租设计图签的,处50

www.dichanshequ.com 00元至10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核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发包、承包、中介服务活动,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二)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的单位的,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三)属于招标范围的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招标的,按工程造价2%至5%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四)肢解发包、转包及以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的,处1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五)在招标中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价投标、利用不正当手段承包工程的,处1万元至20万元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实行建设监理及工程造价、咨询、招标单位同时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委托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核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降低资质等 级,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高于取费标准取费、扩大取费范围、压价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章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拆除现场围挡和临时设施、清除现场建筑垃圾的,处2000至2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涉及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土地、劳动、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处罚权限的,由该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建筑经营活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www.dichanshequ.com

上一页  [1] [2] 


标签:建筑  辽宁省  市场管理  辽宁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辽宁省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