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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浏览:6298次 /  时间: 01-04 21:40:2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辽宁省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将住宅房屋改为商业用房或其他经营性用房的;
    (二)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移动、占用、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
    (四)安装影响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的;
    (五)影响公共卫生、破坏周围环境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出售城市住宅区内属业主共有的自行车棚、车库、停车场的;利用上述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工商及民政管理
    第三十八条对无营业执照占道经营的,或有营业执照但超出核准的经营区域占道经营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不听劝阻的,扣押其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原材料、经营商品,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早、夜市主办部门未按规定时限、范围、环境卫生标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主办部门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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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p;  第四十条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户外搭建灵棚、设立灵堂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其拆除,拒不服从的,强行拆除,并没收其物品;
    (二)对在殡仪场所之外搞丧事吹奏或播放哀乐的,由市综合执法局会同公安部门予以制止;
    (三)对在市区户外和禁火区焚烧花圈等祭品的,由市综合执法局予以制止。
    第四十一条对制造、销售纸钱以及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用品或制造销售棺木的,予以销毁,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九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四十二条对擅自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其改正,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环境噪声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罚款: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设施,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与处罚案件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采取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物品、证件等相关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来自:www.dichanshequ.com),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www.dichanshequ.com 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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