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依法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征收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铁政办发[2004]34号)同时废止。
上一页 [1] [2]
《铁岭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
Copyright 地产社区 All Right Reserved. 地产社区是在线分享房地产方面资料的专业平台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