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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6147次 /  时间: 01-04 22:06:0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辽宁省
    接到终结报告后,审计机关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全面审计。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监测政府债务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根据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应当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审计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债务的;
    (二)政府部门未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预算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出具担保的;
    (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债务资金的;
    (五)不向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和债务报告的;
    (六)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七)截留、挪用政府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八)拒不偿还政府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n

www.dichanshequ.com bsp;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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