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辽宁省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8)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8)

浏览:6694次 /  时间: 01-04 21:46:0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辽宁省
第四十九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参保人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其经济损失,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IC卡转借他人就医和购药的;
(二)冒用他人的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IC卡就医和购药的;
(三)伪造、涂改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凭证,虚报冒领医疗费的;
(四)违反其他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医疗保险费损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已参加养老保险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等人员,可以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享受职工失业保险的有关医疗补助待遇。领取救济金期满后未就业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保;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保。
第五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工负伤、生育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单独统筹的区、县(市)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2001〕5号)同时废止。

上一页  [1] [2] [3] 


标签:沈阳市  医疗保险  辽宁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辽宁省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