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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1997)

浏览:6600次 /  时间: 01-04 22:06:2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西省
    第三十五条  在车行道和行人较多的道路上不准学骑自行车、三轮车。
    第三十六条  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环行路、单行道、商业集中路段、步行街和设有交通物体隔离设施的街道,不准停放车辆;
    (二)路面宽度不足七米的道路,一侧有障碍物的,障碍物对面一侧前后二十米内的路面不准停车;
    (三)在允许停车的街道和公共汽车、电车、职工接送车站 (点)停车时,前后轮距道路边缘或站台不得超过四十厘米。
   
第六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不准在车行道上玩耍、打闹、坐卧和攀登、跳跃交通护栏和其他交通设施,或进行其他有碍交通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行驶中,不准与驾驶员闲谈、嘻闹或有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其他行为;
    (二)不准向车外投掷实物;
    (三)乘坐货运汽车,须从车身右侧或尾部上下车;
    (四)乘坐职工接送车应按指定站点依次候车。
   
第七章 道 路
    第三十九条  不准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泼水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四十条  在公路两侧国家规定留地范围内,不准修建临时或永久性建筑。
    在公路两侧留地范围外,修建饭店等商业场所的,须有相应的停车场地。
    第四十一条  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来自:www.dichanshequ.com)关批准占用道路

www.dichanshequ.com 施工的,应持施工执照、占路许可证,按核准的地点、时间、范围和要求挂牌施工;维修、抢修路面和道路公共设施时,不得中断交通,因特殊情况需中断交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不准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停车点、存车处、广告牌、宣传栏或组织大型文体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街道两侧设置遮阳帐篷、立体霓虹灯,不得妨碍交通。设置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低于二点五米,宽度不准超过人行道,支撑杆不准妨碍行人通行。
    第四十四条  横跨道路的管线、标语,高度从地面起不得低于五米。
    第四十五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在街道上用高音嗽叭进行广播宣传。
    第四十六条  装卸货物占路时,须凭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装卸占路证,按指定时间装卸,并及时将路面清扫干净。
    第四十七条  道路出现水毁、塌方、凹陷、隆起、溢水等情形时,养护部门及有关单位须采取安全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四十八条  新建、改建道路,须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及有关规定,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后方可使用。标志和标线应经常维修,保证齐全、醒目。
    第四十九条  道路两侧的树木、电杆、电线等出现倾斜、折断时,有关部门应及时修复。砍伐树木、维修电杆和电线,或在道路附近进行爆破等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不得堵塞交通。
    第五十条  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采取路段限时禁行或限时通行的措施。
   
第八章 处 罚

    第五十一条  凡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中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违反载运危险物品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驾驶超过桥梁限载标准车辆过桥的;
    (三)转借、涂改、伪造、冒领安全考核证的;
    (四)不按规定试车的;
  &

www.dichanshequ.com nbsp;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漆喷单位名称、放大号牌或漆喷字迹不清晰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三)本省驾驶员不按规定申领、使用机动车装卸证的。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无牌证车辆的;
    (二)不按规定牵引损坏车辆的;
    (三)违反规定载运物品的。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扣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不按规定驾驶教练车的;
    (二)车辆发生故障不按规定移开的;
    (三)遇前方交通堵塞时,强行穿插超越的;
    (四)违反规定停车的。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二轮、侧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座前乘人或驾驶员身后载人侧坐的;
    (二)本省驾驶员驾车不携带安全考核证的;
    (三)驾驶车辆时戴耳塞、耳机收听广播、录音的。
    第五十七条  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留地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由当地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在公路两侧留地范围外修建饭店等商业场所没有相应停车场地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批准时间、范围占用道路和不及时清除施工现场的,除补交占地费外,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的;
    (二)不按规定占路装卸货物的;
    (三)砍伐树木、维修电杆和电线,或在道路附近进行爆破等作业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六十条  非公安交通管理人员,随意扣留机动车驾驶员证件、号牌或在驾驶证上记录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六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六十二条 

www.dichanshequ.com ; 受罚款的人当场未交罚款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暂扣其有关证件或车辆。
    被扣车辆一年之内不领取的,逾期将车辆上交国库。
    罚款全部上缴当地财政。
    第六十三条  对无故拒绝接受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检查或辱骂、殴打公安交通理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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