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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

浏览:6314次 /  时间: 01-04 21:42:41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西省
    第三十二条  新车上户、车辆过户、转籍、改型、报废,不按规定时间到交通征稽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一律按漏、逃养路费处理。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审核或没有养路费审核证行驶的车辆,按每吨每月处以10元罚款,并限期到车籍所在地交通征稽机构补审。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不能立即缴纳养路费、滞纳金和罚款的,交通征稽机构可扣留其车辆和有关证件,签发扣车、扣证通知单。当事人对有关征收管理决定或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干扰、阻碍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或围攻、谩骂、殴打征稽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交通征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殉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交通征稽机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征收滞纳金使用滞纳金专用票据,收入作为养路费收入存入养路费专户。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款收入按规定上交财政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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