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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浏览:6746次 /  时间: 01-04 21:39:4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西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登记:
    (一)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不全,需进一步提供的;
    (三)房屋产权有纠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他项权利证书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四条 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登记机关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

www.dichanshequ.com 起60日内核准登记,并发给房屋权属证书;申请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准登记,注销并收回权属证书存档。
    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申请,经审查认为应当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登记机关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收回被注销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公告作废。
    第二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确需换证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在当地日报刊登遗失启示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应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缴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权利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不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登记,并按应缴登记费额加收1倍以上5倍以下逾期登记费。
    第二十九条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由登记机关注销其房屋权属登记,(来自:www.dichanshequ.com)收回其权属证书外,对个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居住房屋权属证书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获取经营用房权属证书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居住房屋权属证书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获取经营用房权属证书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登记机关没收其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及非法所得,并可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房屋所有权核准登记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登记机

www.dichanshequ.com 关作出的有关决定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孙文盛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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