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山西省山西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办法

山西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办法

浏览:6413次 /  时间: 01-04 22:06:39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西省
    (六)使用无证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七)放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体检、培训或未做个人剂量监测的;
    (八)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或放射防护设施,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未经验收投入运行的;
    (九)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事故或射线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未建立放射事故档案的;
    (十)擅自拆除、改装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拖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从事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和有贮源水井的含密封源辐照装置的,不按规定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二)擅自拆除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治理与排污设施的;
    (三)擅自排放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及制品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及制品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发生放射源被盗事故不及时报告的。
    发生放射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来自:www.dichanshequ.com)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省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卫生厅会同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山西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www.dichanshequ.com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7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日

上一页  [1] [2] 


标签:放射性  山西省  同位素  山西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山西省

《山西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办法》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