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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专利管理办法

浏览:6741次 /  时间: 01-04 22:07:4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西省
    第三十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时,可以查阅、复制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合同、账册等业务资料。
    第三十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应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认为专利侵权将发生对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严重损害或侵权证据可能被销毁或转移时,在(来自:www.dichanshequ.com)请求人提供担保后,可以按规定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
    因错误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给被请求人造成损失的,专利管理机关可责令请求人向被请求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重大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实施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专利服务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举报假冒专利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至二十条规定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专利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由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由其主管部

www.dichanshequ.com 门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报请国家专利管理机关和其专利服务机构的审批机关依法处理。
    未经批准和登记擅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和其他专利服务业务的,由当地专利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  专利服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泄露、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来自:www.dichanshequ.com)重的,撤销其专利服务人员资格。
    第四十条  专利服务工作人员伪造专利人员资格证书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纠正,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时,被查处单位故意隐匿与冒充专利有关的合同、账册等业务资料及有关物品的。专利管理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专利管理机关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二条  拒绝、阻碍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包庇、纵容冒充专利和专利侵权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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