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
浏览:6920次 / 时间: 01-04 22:06:17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西省
(一)参与和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规定条件核发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核发许可证和检验种子质量工作中乱收费的;
(四)侵犯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上一页 [1] [2]
标签:
山西省 山西省,
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山西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