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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9)

浏览:6566次 /  时间: 01-04 21:40:1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山西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时必须以《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为准,做到人、证合一。凡未提交《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或人、证不一致或经查询信息不符的,视为无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暂扣其《资格证书》,暂扣期为30天至180天,同时将暂扣信息录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将暂扣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特种作业的。
(二)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不履行整改义务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资格证书》:
(一)证书持有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延期的。
(二)将证书出借他人,允许他人以证书持有人的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不听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劝告,强行继续违章作业的。
(四)存在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
(五)因违章作业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或发生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证书一个有效期内被两次(含)以上暂扣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资格证书》被撤销的相关人员,录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特种作业人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注销其资格证书:
(一)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不符合考核发证条件的。
(二)本人自愿申请注销的。
(三)证书有效期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
(四)按规定不予延期的。
(五)证书持有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六)证书持有人死亡或者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发证机关认为应当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原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2008年底前取得《资格证书》的,需进行统一换证。已有聘用单位的个人,证书持有人先填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换证申请表》(见附件4),由用人单位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没有聘用单位的个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市建设局(建委)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局(建委)审核合格后,统一由市建设局(

www.dichanshequ.com 建委)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办理换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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