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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浏览:6850次 /  时间: 01-04 22:07:4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河北省
  (一)对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五)有其它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义行为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款规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现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千分这一的滞纳金。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提起诉讼或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信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后,新建的住宅区必须按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发布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就按本办法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县(市)、峰峰矿区城镇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及全市范围内写字、商住、别墅等楼宇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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