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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江南景苑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2011)

浏览:6600次 /  时间: 01-04 22:05:4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浙江省

宁波国家高新区江南景苑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2011)提要:人才公寓是指专项用于高新区生活配套的租赁公寓,解决人才来高新区创新创业的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用房。人才公寓按照“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市场化运转、社会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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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国家高新区江南景苑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2011)

  文号:甬高新〔2011〕111号

  为切实解决高新区人才居住困难问题,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现就江南景苑人才公寓租赁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一)人才公寓是指专项用于高新区生活配套的租赁公寓,解决人才来高新区创新创业的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用房。人才公寓按照“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市场化运转、社会化管理”,“市场价、明优惠、有限期”和“轮候承租、契约管理”的原则进行租赁和管理。

  (二)人才公寓由业主方高新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委托高新区开发投资公司管理。

  (三)人才公寓按照《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规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条租住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租住对象为在高新区注册并入驻的各类企业、研发机构的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

  (二)租住人(包括配偶)必须在宁波市(市六区,包括高新区、东钱湖度假区)内无房、并且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

  (三)租住人才公寓的各类人才,不能享受住房补贴。

  第三条价格确定

  (一)以市场租赁价格为基准价,人才公寓的租赁价格由高新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和高新区开发投资公司等共同议定,一年公布一次。(2011年人才公寓单套租金基准价为2700元/月)

  (二)租住人才公寓的各类人才,按单套租金基准价的70%给予优惠。

  (三)租金一年一付,且由租赁企业(单位)租前统一交付。

  第四条租赁期限

  租赁合同采取一年一签,若续租或退租需提前一个月办理手续,累计租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条审批程序

  采取“个人提出申请—企业(单位)初审—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受理、资格审核—区建设局核查住房情况—区人才公寓管理领导小组审定、核准—公示—区开发投资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的程序审批。

  第六条租赁规定

  (一)江南景苑人才公寓每套面积为140平方米,套型为四室一厅一厨二卫。人才公寓以单位集体租赁后,每套原则上需住4-5名企业(单位)人才,特殊情况由区人才公寓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租住人应及时缴纳有线电视费、网络月租费、电话费等;水电费、燃气开通一户一表费、燃气费和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企业(单位)承担并统一支付。

  (三)每套人才公寓预收押金3000元,房屋如有损坏、水电费和燃气费若有拖欠,将从押金中扣除。

  (四)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租赁:

  1、租住人与居住人不一致的;

  2、租住人的所在单位或租住人个人已经在宁波市内自行解决住房的;

  3、租住人调离(包括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高新区的;

  4、租住人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5、租住人变动工作后未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

  6、连续6个月及以上不缴纳有关费用的;

  7、租住人连续三个月不居住的(特殊原因除外);

  8、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第七条责任部门

  (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公寓的受理、资格的审核工作;

  (二)建设局负责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查工作;

  (二)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才公寓产权登记、租金的核定、协调工作;

  (三)高新区开发投资公司负责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的催收和人才公寓配套设施的监督管理维护工作,每年向人才公寓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一次人才公寓使用情况。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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