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浙江省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浏览:6438次 /  时间: 01-04 22:06:2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浙江省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不属于房屋保修金的保修范围,动用房屋保修金进行维修的,由上级物业主管部门或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www.dichanshequ.com 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并对不当使用的房屋保修金予以追回。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可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主管部门管理人员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对公共利益和安全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损害行为或消除影响,并可对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财产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对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理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建设单位或其他人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对物业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合法使用物业的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包括地下停车泊位。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专业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最终用户,是指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等物业的实际使用、消费的个人和单位用户。第七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垃圾道、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室外相关场地等。

    本条例所称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绿化、电梯、楼道照明、安防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体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

    第七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实施,1999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3号)同时废止。

上一页  [1] [2] [3] [4] 


标签:浙江省  物业管理  浙江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浙江省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