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浙江省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浏览:6852次 /  时间: 01-04 21:39:4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浙江省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2001年9月1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以及其他建制镇建成区以外区域(以下简称农村)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绿化,是指在农村进行植树、造林、种草、栽花、育苗及其养护等绿化活动。
    第四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农村绿化工作,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绿化工作。
    计划、环保、农业、土地、城建、规划、水利、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绿化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农村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全市农村绿化水平。
    第六条对完成农村绿化任务和保护农村绿化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农村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各类农村绿化规划和建设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山地绿化:宜林山地绿化率在95%以上;火烧迹地、采伐迹

www.dichanshequ.com 地、病虫害防治迹地等在一年内绿化;坡度25度以上的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交通要道两侧宜林山地的森林郁闭度在0.6以上;
    (二)平原农田绿化:农田林网控制率在90%以上;
    (三)公路、铁路绿化:高速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20米以上;铁路、新建的国道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15—20米,有条件的地区加宽到20米以上;省道和改建、扩建的国道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5-10米,有条件的地区加宽到10米以上;县道、乡道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3-5米,有条件的地区加宽到5米以上;
    (四)公墓区绿化:绿化覆盖率在30%以上;
    (五)主要河道、海塘绿化:根据防洪安全要求和地形状况设置绿化带的位置、宽度及选择适宜的植物类型,有条件的河道、堤防、海塘背水侧绿化带宽度为5-10米;
    (六)集镇绿化:绿化覆盖率在35%以上;
    (七)村庄绿化:绿化覆盖率在30%以上,村庄周围应留足绿化用地,营造生态公益林;
    (八)新建基本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不低于20%;
    (九)生态公益林:不低于林业用地总面积的40%。
    第九条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绿化规划制定分期实施计划,具体落实农村绿化规划。
    第十条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计划进行绿化建设,应当先进行绿化设计。
    绿化建设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并遵守绿化技术规程,实行科学绿化。
    第十一条集镇和基本建设项目的绿化设计,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建设项目,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第三章绿化责任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公路的绿化由公路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道公路的绿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道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公墓区的绿化由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水库、渠堰管理区域和江河干渠堤、海塘的绿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机场、港口、码头、铁路的绿化,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风景名胜旅游区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集镇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集体统管山、平原农田和村庄的绿化

www.dichanshequ.com ,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村民的自留山、责任山,由村民负责绿化。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农村绿化规划和计划,落实绿化责任单位,并通过绿化责任通知书,确认绿化责任单位的绿化任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绿化责任单位完成绿化任务。

    第四章绿化用地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绿化规划,统筹安排绿化用地,保证农村绿化规划的实施。
    列入农村绿化规划的土地,作为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用地,土地权属不变。耕地用作绿化用地的,土地类别不变;涉及到基本农田和蔬菜基地的,应按法定程序报批;造成农民实际收入减少的,应给予补偿,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绿化用地。
    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占用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恢复同等量的绿化用地;建设单位确实无法恢复同等量绿化用地的,应当缴纳相应的植被恢复费,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恢复同等量的绿化用地。
    建设单位自行恢复同等量的绿化用地,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禁止毁林开垦。对原开垦山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还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保障林木所有者的利益。
    在林地上进行开采砂石、取土、建造公墓等活动的,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后按照规定的地点、位置、面积和时间实施,同时应落实恢复绿化的措施。

    第五章绿化资金
    第十七条绿化资金实行自筹为主、国家扶持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农村绿化的投入。
    第十八条承担绿化责任和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绿化建设及养护资金,
    并保证绿化建设及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把绿化所需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概(估)算。
    承担绿化责任和任务的单位缺乏绿化用地的,可与其他单位联合绿化,也可委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绿化场地,所需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用于农村绿化的专项资金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绿化费用,必须实行专款专用。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绿化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绿化保护
    第二十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绿化管理养护组织或配备管理养

www.dichanshequ.com 护人员,落实管理养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生态公益林划定的区域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树牌保护。
    生态公益林应当保持林种结构稳定和景观稳定,禁止非抚育性或非更新性采伐。
    对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而划定的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有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和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古树名木和珍稀濒危植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并建档挂牌,落实管理养护责任。
    禁止损伤、砍伐、挖掘古树名木和珍稀濒危植物。
    第二十三条禁止攀折树枝、滥挖树桩、在林木周围焚烧物品、倾倒垃圾和污水污物等损坏林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从事下列行为,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 [2]  下一页


标签:绿化  宁波市  浙江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浙江省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