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绍兴市区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河道的保护和管理,改善市区河道水环境,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充分发挥市区河道的综合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实施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含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会稽山旅游度假区,该四区域以下合称为各开发园区)范围内的河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整治、利用、保护、开发和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市区河道内的航道和渔业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规划、建设、环保、农业、交通、卫生、城管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涉及市区河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河道的日常管护实行谁使用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河道的整治、疏浚、保洁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制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区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防止水体污染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
对保护市区河道及附属设施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整治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和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划定城市蓝线系统,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市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蓝线规划要求,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时的桥梁、码头、驳岸、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建设方案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航道和渔业管理的,依法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工程竣工后,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市区河道,不得擅自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和阻水设施。禁止填堵河道。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河道规划的要求和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兴建替代水域工程;兴建替代工程确有困难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依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临时占用水域的,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占用水域承诺书,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临时占用水域期满后(来自:www.dichanshequ.com),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水域原状。
第十七条 替代水域工程完成后或临时占用水域恢复后,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四章 疏浚与保洁
第二十一条 市区河道实行定期疏浚和常年保洁。
第二十二条 市区河道疏浚和保洁应遵守以下养护规程:
(一)河床淤积量(淤积厚度)不得超出河道行洪及通航要求,岸边淤积不得影响排水出口的排水,河床底无突出的水下障碍物;
(二)河道水体应无恶臭、无异色、无异味,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IV类及以上标准;
(三)加强对河道及水闸、泵站、排水出口等设施的养护管理,确保翻水正常和行洪畅通;
(四)及时清理、打捞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上的各类漂浮物;
(五)定期对河道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养护、维修,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三条 环城河以内15条内河的疏浚和保洁工作分别由市建设部门和越城区政府负责;环城河、大环河及古运河的疏浚和保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其它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分别由越城区政府和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区河道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未经审批,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擅自占用或挖掘市区河道、搭建阻水设施、填堵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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