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07〕146号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
(市规划局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为加强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管理,满足建筑节能、建筑光学性能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立面装修工程使用玻璃幕墙的设计和建设。
二、立面设置玻璃幕墙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及杭州地区实施细则、《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18091—2000及其他国家、省、市有关玻璃幕墙设置规定的节能、光学性能要求。
三、采用玻璃幕墙作外墙面,应控制玻璃幕墙的面积或采用其他材料对建筑立面加以分隔,禁止使用镜面玻璃。
四、玻璃幕墙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限制设置的建筑:
1.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其道路两侧建筑物20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两侧建筑物10米以下立面;
2.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
3.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
以上限制设置的建筑,结合建筑方案经专家论证可以设置玻璃幕墙的,其单个立面透明玻璃占墙面比不得大于0.6,且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16的低反射玻璃。
(二)禁止设置的建筑:
1.历史街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
2.居住小区内的建筑;
3.住宅建筑周边100米范围内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
4.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建筑。
(三)因情况特殊,确需设置的,经市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确定。
五、设计单位在对玻璃幕墙建筑设计时应按照本规定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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