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
(一)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的研究工作。
要加强现行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查找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有针对性地改进城乡规划的修编和实施工作。要加强与各类规划的协调和衔接,深入开展城乡规划修编前的专题研究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影响和制约城乡发展的人口、土地、水资源、能源和环境等基本要素的研究。通过研究论证区域或城市的人口、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预测城乡人口发展规模,确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能源消耗与各项环境指标,为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要充分发挥各级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所)和各类科教机构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决策咨询作用,加强对城乡建设和发展战略问题的研究,加强对城乡规划持续动态的跟踪研究,充分利用各方面的研究成果,切实提高规划研究的深度和水平。
(二)逐步规范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容。
各类城乡规划编制都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要科学确定城乡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在城乡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范围。要根据保护资源与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与基础设施有效运行的要求,分别划定“蓝线”(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黄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资源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管理、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等涉及城乡发展长期保障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加强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研究,制定严格的空间管治措施。
(三)积极转变城乡规划的编制方式。
要按照“政
五、建立科学的城乡规划决策程序
(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修编和调整程序。
城乡规划由各级政府提出并组织编制,由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时,当地政府应当就修编的必要性充分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意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原批准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修编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以及各类专业规划的,也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开展。擅自组织修编城乡规划的,要追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的责任。城乡规划的调整也必须依法进行,涉及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划的组织单位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专家论证,将论证结果进行公示,提出专题报告,经原批准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
(二)完善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
编制市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必须首先制定规划纲要,在总体规划纲要通过审查后,方可开展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嘉兴市域总体规划和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须依法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上报审批。各县(市)域总体规划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的规定上报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在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必须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市区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各类专门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在城乡规划的决策审批中,要充分发挥城市(乡)规划委员会以及相应的专家咨询组织的先期审查和咨询作用,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六、强化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管
(一)严格落实城乡规划的空间管理要求。
凡是已经纳入城乡规划的“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管理空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加强控制,不得另作他用。确因重大项目实施需要进行调整的,首先必须按规定程序调整相应的规划,按照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原则,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设立,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依法建立规划选址的分级管理制度。
各类建设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前,必须按项目建设程序,由城乡规划行
七、加强城乡规划的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切实加强规划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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