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发〔2007〕84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发展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主要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污权是指市场主体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许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数量的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辖区内进行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交易的管理。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行政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监督与管理,组建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交易中心),搭建交易平台和制定交易规则,具体负责可交易削减量核查、排污权交易证的登记、发放和变更工作。
第五条 排污权交易坚持客观公正和有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采取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第二章 交易主体与程序
第六条 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为嘉兴市行政辖区内的排污权可转让方、需求方和储备交易中心。
第七条 排污权可转让方是指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在完成削减任务后,有多余指标可供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
第八条 排污权需求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许可权的市场主体。
第九条 储备交易中心指在市环境保护局授权和指导下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机构,是排污权可转让方和需求方交易的指定平台,即可转让方经储备交易中心出让排污权,需求方通过储备交易中心购
第三章 交易资金和票据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安排一定启动资金,用于储备交易中心收购排污权。
第十四条 储备交易中心的资金统一纳入在银行设立的排污权交易资金专用账户。排污权交易资金收益主要用于排污权收购(补助)及环境质量改善、生态保护、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交易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储备交易中心收取排污权交易款以及交易管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市环保局与财政局在另行制定的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权转让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的方式主要指现场核查,核查方法包括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等。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权交易证的登记、发放和变更工作。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按不同行业类别、削减成本确定排污权交易出让价和排污权交易转让价。
第十九条 排污权交易必须在储备交易中心(分中心)交易平台上进行,其他场所的交易均视为无效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参加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一级法人资格(含其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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