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办发〔2007〕60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规范单位公房出租行为,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金政发〔2000〕14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营业性用房、住房、办公用房、食堂、厂房、仓库、公有场地(场所)等公有房产的出租收入。
第三条 各单位对出租房产的管理权限不变,负责做好出租房产的维护、修缮、监督及租金催缴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各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的管理。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单位公有房产出租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单位公有房产出租,须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财政局视其用途及管理情况予以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第五条 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统一纳入市招投标平台管理,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
对于小面积、零星或不适宜公开招租的出租房产,经市财政局核准,可以采取协议出租等其他方式出租。
第六条 经核准以拍卖、招投标方式出租公有房产的公开招租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出租单位和市财政局、监察局按职能分工做好配合。
第七条 单位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承租方投入较大资金用于特定用途改造的,经市财政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出租年限,(来自:www.dichanshequ.com)按出租合同约定执行。住房、厂房等出租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超过期限继续承租的,须重新纳入招投标管理平台。
第八条 单位出租公有房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收入直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综合管理。用于公用经费支出的,单位按照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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