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浙江省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浏览:6145次 /  时间: 01-04 22:05:45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争议的行政处理,适用本规定。
    已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遵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权益和促进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调查等具体工作。
    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对擅自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六条 土地权属的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理。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单位与单位之间的;
    (二)本县范围内跨乡(镇)行政区域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

www.dichanshequ.com 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
    (二)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
    (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
    (二)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一条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由直接利害关系人提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向负责处理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接受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内容,并由申请人确认后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包括最初发生争议的时间、起因、争议的焦点、主要分歧、四至范围及面积。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超过10人的,应当推选出2至5个代表人参加案件的处理。代表人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争议处理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争议处理请求同意调解的,必须经所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将申请书副本同时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受理范围:
    (一)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
    (二)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的;
    (三)因房产买卖、赠与、分家析产等引起的房产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的。
    第十六条 申请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规定要求应当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

www.dichanshequ.com 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二)认为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并在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本级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争议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建议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争议属于土地违法案件的,接受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查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申请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
   
第三章 调解与裁决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指定承办人员。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第十九条 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承办人员是否回避,由承办人员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一条 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对本人提出的主张提供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
    (一)土地权属证明,建筑物产权证明材料;
    (二)征收、征用、划拨土地文件、附图和有关的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交付出让金凭证;
    (三)农民建房用地批准文件;
    (四)调解书、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以及有关土地权属协议书;
    (五)其他与权属有关的文件、

www.dichanshequ.com 资料、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应的证据。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来自:www.dichanshequ.com)实提供证明或者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向被调查人出示有关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经调查核实的材料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争议土地需要进行测绘的,土地测绘机构应当进行测绘,并对测绘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承担土地测绘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五条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权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调解由受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双方当事人、证人参加,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解主持单位进行调解。
    调解尽可能就地进行。
    第二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2]  下一页


标签:浙江省  行政  程序  浙江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浙江省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