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未将有关材料报送备案而举办体育竞赛经营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办理变更、取消、公告手续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冠以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选派或者聘请未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人员担任裁判工作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来自:www.dichanshequ.com)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扰乱和破坏体育竞赛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不予同意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同意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同意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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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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