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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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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要: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并按幢建帐。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主管部门应立即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专户储存。非特殊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其本金......

台州市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台建规〔2006〕156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
现将《台州市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和我局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联系,以便进一步完善。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         
2006年4月26日印发   
台州市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6)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维护住宅区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下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车房车库、值班保安室、内天井、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顶(面)、雨蓬等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供水排水管道、落水管(池、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箱(房)、排污(烟)道、电视天线、电梯、供电线路、楼道照明、小区道路照明、绿化、道路、沟渠、安防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器具、单元防盗门、邮政信箱、非经营性文体娱乐设施以及住宅区的公共封闭围墙、大门等设施设备。其中,供水管道限于每幢总水表与每户水表之间,供电线路限于每幢总电度表与每户分电度表之间,供电(水)一户一表、电信线路、管道燃气和有线电视线路等不属共用设施设备。(www.dichanshequ.com:www.dichanshequ.com)
第五条 新建商品住宅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实行先期预缴、竣工结算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缴交凭证向当地房地产产权登记机构申请产权登记。
第六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缴交标准:不高于上一年度市、县(市)平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
第七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本息属业主共同共有,按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八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并按幢建帐。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主管部门应立即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专户储存。非特殊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其本金。
第九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闲置期间,除可以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事前调查、事后核查”的原则。各地应尽快建立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数据库,加快前期数据的录入和完善工作。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管,定期核查维修专项资金的交存和使用情况。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业主公布该管理区域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在小区的主要部位公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便于业主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属于单幢房屋内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先在该幢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先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利用住宅共用部位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而收取的费用,应当存入维修专项资金帐户,归该幢住宅的业主共同所有,并设立单独帐目,专项用于该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第十三条 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公用部位、公共设施等进行经营性活动而收取的费用,应当按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意见,全额存入维修专项资金帐户或按一定比例存入维修专项资金帐户,其余的可设立单独帐目贴补物业管理费用或作为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开支。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支出不准列入维修专项资金支出:
(一)各类照明灯泡(灯管)等易耗品和维修工具。
(二)各类年(验)检(测)费,如消防设施设备检测费、电梯验检费、建筑防雷设施设备检测费及其他验检费用等。
(三)各类设备保养费,如电梯保养费等。
(四)各类养护费,如公共(共用)窨井、沟渠、化粪池的疏通,建筑物外墙清洗费用等。
(五)设备设施运行费,如电梯运行费、燃料费、二次供水费等。
(六)物业保修期限内保修项目的维修费用以及保修期限内未完成保修项目的维修费用。
(七)其他按规定应由物业管理企业负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 住宅公用部位、共用设备需要小修以上或者专项维修、更新、改造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中列明,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核。
第十六条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由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和经费预算方案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当地物业主管部门。经核实符合使用条件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对于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物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经核准使用的资金,分两期拨付,首期按核准使用资金总额的60%在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划拨到物业管理企业帐户。
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应向物业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3、产权人分户明细;
4、物业服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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