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40元/月以上800元/月以下,计10分;
4.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0元/月以上960元以下,计6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三、按在中山市城镇户口年限评分: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中山市时间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在中山市时间认定:
1. 以落户时间为起算时间;
2. 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本市落户的,在中山市时间自毕业时起算;
3. 现役军人家庭申购的,军人以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参与购房计分,其中配偶随军迁入中山市的,军人在中山市时间认定按配偶随军入中山市时间计算;配偶户籍属本市的,军人在中山市时间按结婚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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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申购家庭每户每增加一代加10分。
五、按结婚时间评分:
婚龄以申请人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男女双方均为晚婚的家庭,加3分;每户最高分为20分。
六、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孤老、残疾人及受到市政府以上各级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以及受到市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每户加15分。
七、父母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子女结婚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扣20分。
八、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加30分。
二、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
家庭组成 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元) 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平方米) 申请人家庭资产限额(万元)
1人户家庭 960元及以下 ≤10 7
2人户家庭 1920元及以下 ≤10 14
3人户家庭 2880元及以下 ≤10 21
≥4人户家庭 3840元及以下 ≤10 28
三、收入、资产和住房面积的核定
一、申购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1. 申购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2. 申购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未设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3. 申购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区办事处受理、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区办事处受理、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区办事处审核确认盖章。
二、申购家庭资产的核定。
1. 申购家庭成员拥有汽车及汽车价值的情况,由市房委办提请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查核。
2. 申购家庭成员拥有房产的情况,由市房委办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查核。
3.申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
申购家庭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离婚析产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下列住房纳入申购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 拆迁安置住房;
2. 自行建造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3. 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4. 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5. 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之日前5年内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6. 已拆迁补偿的住房(含以货币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款的原住房或已签产权交换拆迁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中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