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广东省汕头市立法条例(2001年)

汕头市立法条例(2001年)

浏览:6803次 /  时间: 01-04 21:45:10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东省

    汕头市立法条例
    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颁布时间:2001年3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立法活动,是指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根据立法权限制定、修改、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法规(以下简称经济特区法规)和汕头市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地方性法规)的活动。
    第三条 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原则:
    (一) 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二)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原则:
    (一) 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二) 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第五条 经济特区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 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事项;
    (二) 属于国家赋予汕头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需要具体化为经济特区法规的事项;
    (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来自:www.dichanshequ.com)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资源与环境保护、民政、民族、侨务、社会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nb

www.dichanshequ.com sp; (三)属于中央统一立法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的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一) 涉及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职权及工作程序事项的法规;
    (二) 涉及法规案制定程序事项的法规;
    (三) 涉及本市行政区域或者汕头经济特区范围内广大公民切身利益的全局性的重要法规;
    (四) 本市行政区域或者汕头经济特区范围内其他特别重大事项的法规。
    第八条 经济特区法规在汕头经济特区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汕头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检查经济特区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执行。

    第二章 立法计划的编制和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制定年度立法计划。
    有法规提案权的机关和人员(以下简称提案人)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法规的建议。
    提出立法建议,应当提交《立法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法规名称、立法依据、立法的宗旨和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法律对策、起草法规的单位和提请审议的时间安排等。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提出的年度立法项目和立法建议进行审查、论证,编制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包括立法项目、起草单位、送审时间等内容。
    年度立法计划的调整,报经主任会议决定。
    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负责检查、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提案人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 未按年度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提出法规案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书面

www.dichanshequ.com 报告,说明情况和原因。
    第十四条 法规草案,提案人可以组织起草。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起草,也可以委托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市辖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起草。
    第十五条 起草法规,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进行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公民的意见。
    起草法规,必须体现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法规起草的调研、论证,指导和督促法规的起草工作。
    提案人或者法规草案的起草单位应当主动与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第十七条 法规草案应当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前,完成下列协调工作:
    (一)对本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单位之间的不同意见,由各该部门组织协调;
    (二)对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不同意见,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三)对本市有关部门、地区或者上级国家机关的不同意见,属于行政管理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属于审判、检察工作方面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协调;属于社会团体方面的,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协调;
    (四)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之间的不同意见,由主任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协调。

    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程序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法规案。
    对法规案的处理,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九条 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市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

www.dichanshequ.com 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经济特区法规经表决通过后,由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经表决通过并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1] [2] [3]  下一页


标签:汕头市  广东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广东省

《汕头市立法条例(2001年)》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