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地产资料就上地产社区!
当前位置:地产社区地产学堂法规条例地方法规广东省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2003年)

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2003年)

浏览:6617次 /  时间: 01-04 22:06:2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东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劳动、工商、计划生育、卫生管理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服务中心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期限受理或者不办理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IC卡暂住证的;

    (二)对不符合申领IC卡暂住证条件的流动人员发给IC卡暂住证的;

    (三)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为持IC卡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办理有关事项的;

    (四)泄露持IC卡暂住证流动人员的个人信息秘密,造成损害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标签:广州市  暂住证  流动人员  广东省法规条例 - 地方法规 - 广东省

《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2003年)》相关文章>>>

联系本站| 免责声明| 地产学堂| 建筑工程 | 房地产下载| 标准下载| 下载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