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2003修订)
浏览:6800次 / 时间: 01-04 22:08:24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东省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发证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触犯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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