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
粤府〔2003〕81号
2003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2002-2005年广东省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省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广东综合竞争力,根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符合本省引进人才专业需求,通过柔性流动来本省工作或者创业,不愿意改变其户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籍、台湾地区籍(以下简称港、澳、台籍)、国籍的人员和不愿意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或地区、证件号码、服务处所、居住地址、有效期、证号(中国居民身份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等有效证件号码)、签发日期等内容。《居住证》印有持证人小一寸彩色照片,须加盖省或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居住证专用章”。
第四条 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人事部门)主管本省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在省人事部门建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
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来自:www.dichanshequ.com)负责本办法在本市的实施及本市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
对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有疑问的,应当由职业技能鉴定行政部门鉴别。
省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的制作,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及在省人事部门建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
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
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
第二章 申 领
第七条 申领人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省引进人才专业需求;
(二)具有中国境内大学、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知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资格及以上的特殊技能;
(三)具有从事五年以上应聘职位要求的本专业工作资历,掌握所要承担工作范围内的知识和技能,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
(四)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以及应聘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犯罪记录。
第八条 申领《居住证》的人必须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3份,迳送工作单位或者企业注册机关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者批准设立人事户头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请。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一)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本省的住所证明;
(四)婚姻状况公证书;
(五)本省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已经在本省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经营业绩的相关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
已经持有《外国专家证》或者《港、澳、台专家证》的人员,免交上述(一)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国有事企业单位聘用不改变其户籍,港、澳、台籍和其他国籍的人才,应当按照岗位(拟聘任职务)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本省人口(户籍)管理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材料向原申领机关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居住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一)、(四)项、第八条、第九条(三)、(五)项的规定,向原申请机关和发证的公安部门续办新证。逾期未续办新证的,原《居住证》自然失效。
第十八条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原申请机关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九条 因中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及时收回其《居住证》,交回发证机关注销,同时报告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居住证》持有人调入本省落户的,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入户手续时收回《居住证》。
第四章 待 遇
第二十条 港、澳、台籍和外国籍人员、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持有《居住证》的,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第二十一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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