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7]18号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佛山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规划背景
为加强对我市近期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切实稳定住房价格,适应我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层次规划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和期限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佛山市行政辖区,包括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高明区、三水区和中心组团新城区启动区,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三条 规划依据
本规划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关于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房字〔2006〕103号)、《佛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和《佛山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为依据,(来自:www.dichanshequ.com)按照国家和省的其他相关政策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四条 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十一五”规划期内,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项目落实”的总体要求,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住房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实现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协调、稳定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化落实战略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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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六条 住房建设现状
依据市房产主管部门产权登记系统数据,至2005年底,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为14273.59万平方米。其中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等保障型住房
第三章 住房建设目标及计划
第八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53.3万套,总建筑面积5253.4万平方米。
第九条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规划期内,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禅城区内市属土地、区属土地和中心组团新城区启动区土地统一实行综合平衡,其余各区自主进行平衡。
规划期内,限价商品住房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销售型经济适用住房控制在60~80平方米,廉租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条 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及建设目标
以政府为主导,按照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多种形式建立我市住房保障体系。
(一)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本市最低收入(双特困)家庭住房需求,规划期内将全部解决双特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加大力度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内,供应对象是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的租金低于市场租金。
销售型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在60~80平方米,供应对象是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探索进行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限价商品住房通过政府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按商品房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开发建设,土地的供应在限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限房价(比同期同地段同类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低20~25%)、限建设标准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的办法,确定开发建设单位。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和配合城市建设需要选择了货币安置的被拆迁家庭。
规划期内,将建设廉租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2.4万套,建筑面积143.1万平方米;建设销售型经济
《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