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7]80号
关于市区实施《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印发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7]71号)的规定,市政府从2007年9月1日起调整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管理办法。根据市政府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征收范围、标准
(一)市政府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50万元,蓬江区政府安排20万元,江海区政府安排10万元,新会区政府安排20万元,由市本级和各区财政直接划入市基金专户(账户名称: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总汇市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开户行:建行城区支行,账号:44001670239053001825),作为基金的固定来源。
(二)向从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2元/平方米征收基金(由国土部门代征)。蓬江区、江海区规划区内,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代征;新会区规划区内,由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代征,代征金额直接缴入市基金专户。
(三)向迁入城市居民户籍者,入户时按9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征收基金(由公安部门代征)。迁入蓬江区、江海区城市居民户籍者,由市公安局代征;迁入新会区城市居民户籍者,由新会区公安局代征,代征金额直接缴入市基金专户。
(四)向开发商兴建的商品房,按3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基金,委托房产部门在确权时代征。蓬江区、江海区由市房产管理局代征;新会区由新会区房产管理局代征,代征金额直接缴入市基金专户。
(五)向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供应民用燃气除外),按50元/吨的标准征收基金。蓬江、江海、新会三区的燃气经营企业按月将金额缴入市基金专户。
二、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江门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经市政府授权,由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使用,日常工作由市物价局负责;新会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由新会区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凡有缴交基金和代征基金任务的单位(个人),要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交,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基金
三、本《通知》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江府办[1998]99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江门市区缴交价格调节基金汇总表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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