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质监规〔2008〕3号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梯生产安全管理,规范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生产行为,保证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等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含维护保养)等行为的单位(统称电梯生产单位)。
第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年度遵章守法的总分为100分,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证后监督检查发现违章的,扣除相应分数。一次违章扣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30分、20分、10分、5分四种。
从每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次年9月30日为一个扣分周期,每扣分周期内违章扣分累计计算。每扣分周期内所余分值在7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第四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扣分的实施、接受被扣分单位的投诉及组织证后监督检查工作)。
各质监分局参与实施对在本辖区工商注册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证后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细则
第五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0分:
(一)发生死亡2人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四)向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书的;
(五)超越许可范围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开展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
(七)单位基本条件未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八)单位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九)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制造的产品的;
(十)为使用单位安装国
第三章 违章扣分的执行
第九条 证后监督检查工作,由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可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督检查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持证的执法人员共同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行政执法证件。在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对违规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和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一条 违章扣分表格由市质监局统一印制。扣分表格应列明扣分原因、扣分值、违章地点、时间、被扣分单位、整改期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 违章扣分应与对电梯生产单位违章行为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同步执行,并作为电梯生产单位业绩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扣分。
第十四条 在执行扣分时,扣分表格一式两份,由被扣分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后,一份由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录入档案,一份交被扣分单位。
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确认,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应记录有关情况并实行留置送达。
第十五条 被扣分单位对扣分有异议的,可自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提出书面申诉。
对扣分调查取证情况存在争议的,由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经查实确属证据不足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被扣分单位。
第十六条 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发现电梯生产单位扣分分值已满20分的,应以通知形式书面告知电梯生产单位。
第十七条 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每年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通报在一个
第四章 扣分管理
第十八条 电梯生产单位在一个扣分周期所余分值在60-70分的,由市质监局依法责令其在3个月内整改。
一个扣分周期内所余分值不足60分或者连续两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值超过30分的,由市质监局依法责令其在6个月内整改。
整改完成后,该单位的整改情况必须经过整改复查,单位部门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市质监局组织的法规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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