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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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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府[2008]27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产业(电子、通信工程)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具体负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结)决算的评审,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设计和工程量变更进行评审认定。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七)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受理对有关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凡属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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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一)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路、水利、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装修装饰、维修、改造项目和设备安装、计算机网络布线项目工程造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园林绿化项目和临时建(构)筑项目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工程建设项目(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施工监理项目监理费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建设工程咨询、勘察、劳务等服务项目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七)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费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八)特许经营:
1、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
2、出让年经营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的经营权的;
3、出让年经营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的经营权的。
第九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经批准之后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只有少量几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经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五)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邀请招标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条 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之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停建或缓建之后恢复建设,且中标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企业自建自用的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
(六)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等;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八)经两次招标失败的;
(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工程项目,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保密部门出具证明认定,方可申请不进行招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审核文件抄送同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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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建设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的,发展改革部门应暂停项目执行,财政部门应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可以预见经常性发生的并需要事前准备交通、水利等抢险救灾工程,每年度由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预选3个以上合格的承包人,需要进行维修抢修时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承包人。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分别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并负责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协助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和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必须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招标项目属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必须在招标前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
不具备规定条件的项目或预算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如需对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作出改变的,招标人应当报原项目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对擅自改变经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的,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财务及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3名以上具有招标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人申请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反映以上内容的书面材料,经核准后方可自行组织招标的。自行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项目。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受投标报名、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及地点、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
招标应当使用规范的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或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以行业或地区限制、随意提高资质等级或以总承包资质附加专业承包资质等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条件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方面的内容;
(二)施工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方面的内容;
(三)采用资格预审的建设工程招标,设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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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报名条件设定的资质应当符合国家建设部的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
第二十条 所有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招标人不得设定不合理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设定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应当与投标人完成招标内容有密切联系,评审标准应当与招标内容的规模及性质对应,有效时间限于招标之前的3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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