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对中标人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在签定承包合同后应当向市建筑业协会领取《江门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评价手册》。
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把投标人的下列信息作为企业经营的良好行为记入《江门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评价手册》,并在江门建设信息网上公布,以作鼓励:
(一)企业获得建设部、广东省、江门市或建设部承认的行业协会等部门、机构评定的工程质量或安全奖的;
(二)企业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信用等级的;
(三)企业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的;
(四)企业被税务部门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对投标人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延工期或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督部门。
第六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标后的跟踪管理制度,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粤建管字[2004]10号)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将检查发现的不良行为记入该企业的《江门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评价手册》。
已进入《名录》的中标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把其不良行为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
第六十一条 监察、税务、劳动、建设等部门应在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的施工后期,对中标单位的财务管理、劳动用工状况进行综合检查。发现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或故意不履行合同的,依法进行处理,并取消其两年内在江门辖区的投标资格;有关企业已进入《名录》的,还应从《名录》中除名。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依法承担自行或委托实施招标活动的法律责任。被委托代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投标人依法承担投标及相关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有关监督管理机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本市之前印发的相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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