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定标的资格预选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定标时,应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的意见》(粤建管函[2005]515号),招标人可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限制合格投标人的数量,但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合格投标人产生的标准、原则和数量。
第二十条 已进入《名录》的投标人,可对应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具体招标项目的“基本条件”直接报名投标。
未进入《名录》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不低于加入《名录》的条件对其进行资格预审。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具体工程招标项目中不再对已进入《名录》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因工程特殊性、复杂性及承包方式有“特别条件”要求的,则仅审查其是否符合“特别条件”。由招标人依据有关规定和专家论证意见设定,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 1000万元以上工程的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为11名;1000万元以下工程的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为9名。具体产生步骤如下:
(一)招标人可从报名投标者中以抽签方式,抽出不多于两倍合格投标人数量的准合格投标人;
(二)招标人根据“江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信用评价体系”,从准合格投标人中,按得分由高到低确定合格投标人。若条件相同的投标人数量超出既定数量,可以抽签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 邀请招标工程适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从《名录》中自行选取不少于3家的企业,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三节 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标定标的资格后审
第二十四条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进行的资格审查。
采用资格后审时,招标人不得限定投标人总数。合格投标人的产生不限于《名录》,招标人对报名投标者仅审核其“基本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进行评标定标:
(一)因《名录》中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达不到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数量要求的;
(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定标一次招标失败的一般工程;
(三)土石方、绿化、路灯、管道等简易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六条 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时,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差额履约担保。
差额履约担保作为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其金额为最高限价减去中标价之差。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以足额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差额履约担保,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供;开标时报价最低而未提供足额差额履约担保的,可作废标处理,视为不良记录,在公众媒体及交易中心曝光。
第二十七条 差额履约担保仅作为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中标后的履约担保,担保金不得用于工程款支付、追加或冲抵。对中标后逾期不签约的,招标人对其提供的差额履约担保金不予退还(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差额履约担保的,应按有关协议把该担保金划归招标人的银行
第四节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定标的资格预审
第三十二条 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特殊工程,不适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配套实行资格预审,合格投标人的产生不限于《名录》。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报名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认为招标项目(服务类或特许经营类招标项目除外)属于“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特殊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的,应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专家库抽取5人以上单数、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类专家,对招标项目进行论证认定后方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可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合格投标人数量,但必须公开产生合格投标人的标准和依据。
第三十五条 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当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具体说明评标定标的标准和办法。
第三十六条 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及时将预审结果通知参与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并向合格投标人发出预审合格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对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也必须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第三十七条 招标文件的分数权重及每个单项的分数跨度必须科学合理,并列出详细的得分标准。通常情况下,技术标40分,商务标60分;单项分数的跨度从0到3分。超出上述范围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在备案时须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充分说明,并对其合法性、公正性负责。
第三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必须在开标前20天将编制定稿的招标文件、在开标前15天将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通知,送达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在有关方面的监督下,组织7人或7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
一般情况下,招标人至多指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有特殊情况须增加招标人评委的,招标人应向有关部门说明具体理由。增加后的招标人评委总数,不得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来自:www.dichanshequ.com),对投标文件的包装情况进行合格性审查。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将合格的投标文件移送开标室,经投标人检查确认其投标文件包装及密封完好后当众开启,并在有关方面的监督下移交给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在开标的同时,当众以抽签方式抽取项目经理答辩顺序。
第四十二条 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对招标人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具有约定工程造价风险分摊的条款。
凡在工程建设中另行订立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或擅自提高工程造价的,有关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核查、处理。
第五十条 招标人、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共同严格遵守招标文件中对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的约定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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