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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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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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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安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深宝府办[2005]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和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章  投诉及投诉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站、居委会)及其他行政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指导、监督过程中的分工、协调和配合,明确业主、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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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物业管理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物 业管理部门,接受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依法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 施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站、居委会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街 道办、工作站、居委会应分别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物业管理工作。街道办、工作站 或居委会应分别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建立 由区主管部门、区维稳办、街道办、工作站、居委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负责召集主持,并做好会 议记录的整理保管工作。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行业协会的工 作。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 承担的义务,按《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与召开(该法规篇章太长,全文在房地产(www.dichanshequ.com)物业管理资料频道公共文档栏目处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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