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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办理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通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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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办理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通知(2004)提要:土建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严格按照消防设计防火规范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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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关于办理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通知(2004)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程序,加强消防工程档案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结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程序即简化审核环节,现对我市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程序做出如下调整:

  一、申请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时,应提交有关工程竣工资料见附件(有关表格请在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下载)。

  二、申报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时,必须由建设单位法人或凭法人委托书前来办理,接收申报后,建设单位领取回执;验收后,凭申请回执到窗口领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2003年9月15日以后送消防审核的建筑工程,其验收采取如下方式:

  (一)土建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严格按照消防设计防火规范进行验收,根据现场实测的情况如实填写相关测试记录。我局采取审核验

  收自验资料和抽查验收方式进行验收。建设单位自验工程所提供的书面验收资料必须真实,否则,因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应由相应的责任单位来承担。

  (二)消防系统验收。我局按有关消防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四、消防办理时限

  (一)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后,从第二天

  算起,十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

  (二) 工程验收后,从第二天算起,七个工作日内,

  凭回执到我局窗口领取验收意见批文;

  (三) 因我局的原因,造成已安排验收的工程不能

  如期验收的工程项目,我局将书面告知,并为其重新办理申请验收手续;如因建设方原因造成已安排验收的工程不能如期验收的工程项目,建设方应到我局业务窗口重新办理申请验收手续。

  以上调整内容于2004年10月20日起执行。

  附件:申请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提交如下各类竣工资料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申请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提交如下各类竣工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复验收时应提交复验收表);

  2、该工程的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包括来文、复函);

  3、以下相关建筑工程竣工图纸

  ①建筑总平面图;

  ②各标准层平面图;

  ③主要的立面、剖面图;

  ④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图;

  ⑤自动喷淋系统图;

  ⑥自动报警系统图(包括事故广播、对讲电话);

  ⑦防排烟系统图;

  ⑧气体灭火系统图;

  ⑨独立泡沫灭火系统;

  4、第三点中①—⑨项内容制作的电子文件;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资料

  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②自动喷水灭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试压记录;

  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冲洗记录;

  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动试验记录;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资料

  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报告;

  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表;

  7、气体灭火系统资料

  ①气体灭火系统施工记录(灭火剂贮存容器检查记录;气体灭火系统选择阀、液体单向阀、高压软管、气体单向阀、组合分配系统集流试验记录;灭火剂输送管网试验记录);

  ②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③气体灭火系统调试报告;

  ④气体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报告;

  8、泡沫灭火系统资料

  ①泡沫液储罐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表;

  ②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表;

  ③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

  ④管道试压记录表;

  ⑤管道冲洗记录表;

  ⑥系统调试记录表;

  ⑦系统验收表;

  9、2003年9月15日以后报消防审核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提供建筑部分自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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