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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惠州)市物业服务用房配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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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惠州)市物业服务用房配建工作的通知提要: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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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我(惠州)市物业服务用房配建工作的通知

  惠市房〔2013〕135号

  各县(区)住建局、房管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用房配套建设工作,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物业服务用房配套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变更。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的规定科学设计物业服务用房,经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物业服务用房应当纳入项目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1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对于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四、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备电梯的物业项目,物业服务用房位置不应超过第四楼层。

  五、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时予以公布。

  六、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商品房备案证明书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应包括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事项确认书等内容或资料。

  七、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如实对物业服务用房申请备案,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业主有权查询。

  八、变电室、设备间、消防控制室、监控室、公共门厅、过道、车棚、车库、人防工程、社区配套用房、临时性建筑及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不得作为物业服务用房。

  九、物业服务用房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进行简单装修,并达到办公或生活条件;

  (二)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要求,上下水、供电等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费;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十、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资料。

  惠州市房产管理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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