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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2014)

浏览:6791次 /  时间: 01-04 21:40:1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广东省

禅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2014)提要:[申请方] 以下单位或个人可作为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以下统称申请方),办理相关报批、建设手续,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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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禅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20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在本办法实施前、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4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第三条[管理协调机关]  区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消防、公用事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政府通过精简、合并报建审批流程,实施“一个窗口”报建,提供优质高效地审批服务。同时,政府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单位和维护管养单位名单信息,提供更综合的服务平台,方便人民群众自主选择。

  第四条[申请方] 以下单位或个人可作为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以下统称申请方),办理相关报批、建设手续,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业主代表;

  (二)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授权委托的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 加装电梯可以申请使用申请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专项维修资金] 加装电梯可以申请使用申请方名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金额不得超过维修资金账户余额的50%。

  第七条[专项补助资金] 为改善老年人居住环境,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设立加装电梯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座电梯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专项补助资金可用于加装电梯工程建设费用、对利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绿化(恢复绿化)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电梯维护保养费用等。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得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方可在通过竣工验收后申请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章  申报准备

  第八条[申报准备] 申请方应就加装电梯的具体方案、费用筹集、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事宜进行充分协商,并取得既有住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拟加装电梯需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并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方案: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二)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三)明确电梯使用权者(即电梯管理责任人)承担人及其继任者;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

  (五)对加装电梯后各楼层住宅升值或贬值情况,委托有资质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制定利益平衡与补偿方案;

  (六)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并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

  前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该住宅单元(梯间)独立计算。

  第九条[申报指引] 申请方应向佛山市规划城建档案馆或者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申请查询、复印原审批图纸资料,并委托具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申请方可自主选择已经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加装电梯设计单位(见附件),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第三章 方案设计要求

  第十条[图纸要求] 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原建筑平面图,加装电梯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总平面图应当准确表达周边现状建筑物、道路(通道)、绿化等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设计原则] 加装电梯设计方案以实用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空间,不得浪费土地资源,尽量少占用现状绿化,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具体要求如下:

  1.电梯井占地尺寸不超过2.5米×2.5米;

  2.新增连廊的净宽不超过1.2米(与电梯井等宽相连的连廊除外);

  3.新增连廊的设置长度满足必要使用要求,不得过长;

  4.电梯井若需占用现状通道,应确保剩余的通道宽度(可通过改造方式实现)不小于1.5米(供人行和非机动车通行)、或者4米(供机动车通行)。

  第四章 报建程序

  第十二条[一个窗口报建] 加装电梯报建程序实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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