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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浏览:6909次 /  时间: 01-04 21:40:1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上海市
    物业管理区域内非居住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维修基金的委托管理)
    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为管理维修基金。具体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第二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市房地资源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和执行事项)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出售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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