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维修基金的委托管理) 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为管理维修基金。具体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第二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市房地资源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和执行事项)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出售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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