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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后交易审核的若干问题

浏览:6288次 /  时间: 01-04 21:40:12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上海市


    【地区】上海市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0.07.19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0.07.19
    【正文】

                        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农场局房地产受理处:

    为贯彻实施《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的若干规定》,根据简化交易手续、统一交易审核程序和表式的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销售对象中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

    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是指1979年1月1日后赴国外或赴港、澳、台的中国公民。购房及办理转让过户时,赴国外的中国公民应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赴香港、澳门的,应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赴台湾的,应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关于合同的使用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适用于已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

    1999年12月1日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现房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1999年11月30日前已取得房地产权证、非商品房项目的现房,双方当事人均应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工商局制定,转让当事人应当参照示范文本按照公平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合同。

    三、关于内销商品住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购人签订预售合同后,预购人可以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持预售合同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直接向市或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

www.dichanshequ.com 、关于归并后已购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

    归并后,已购公有住房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均可上市出售,不再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确认手续。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的30日内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和《房地产买卖审核工作程序》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和变更登记手续。

    原《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和《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确认申请表》、《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审核表》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再使用。

    五、关于套配单位保留的原职工已购公房的上市出售

    套配单位保留的原职工已购公房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套配单位和购房人签订合同后,应持经注记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买卖审核工作程序》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和变更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变更登记费等。

    六、交易数据的统计

    归并后,经济适用住房、职工住宅、动迁房、已购公有住房交易统一纳入内销商品住房数据统计,有关统计报表和统计口径由市房地资源局修改制定,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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