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配租家庭在其廉租住房使用期间,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改变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质;
(2)将廉租住房转租或者变相转租;
(3)将廉租住房的承租户名变更为第三人;
(4)将廉租住房上市交易。
区县廉租办应当将受配租家庭的廉租住房情况书面通知物业公司和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此期间停止办理该户家庭上述的有关手续。
配租家庭如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区县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配租家庭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补贴租金,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四、其它
(一)廉租住房的资金筹措贯彻多渠道、多途径的方针。所需资金,市、区县按50%比例分担。廉租住房资金由区县廉租办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市、区县财政部门和市廉租办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二)建立组织机构。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区县长挂帅,成立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区县廉租办为常设机构,挂靠区县房地局,事业编制,人员一般为3?4人。
(三)用于配租的廉租住房,均作为使用权房,凭廉租办盖章后,办理进户手续,发《廉租住房租赁凭证》,并免购住房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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