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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浏览:6452次 /  时间: 01-04 22:06:39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北京市

    【地区】北京市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03.27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1.05.01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办法》及本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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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p;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明确要求下级机关贯彻执行;报请上级机关予以批转或者转发。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

www.dichanshequ.com 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在首页右上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与保密期限并排,中间以“★”隔开;“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在首页左上方标明份数序号。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如有具体保密期限应当明确标注;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在首页右上方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名称应当排列在前;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应当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五)发文字号,包括发文机
    关代字、年份、序号,应当在首页发文机关标识下方标明,年份、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标识。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非主办机关可以在会签文稿时,自编文号,内部掌握,以便传递、整理(立卷)和归档。
    (六)上报的公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联合上报的公文,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排列在前,其他机关签发人姓名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排列。
    (七)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八)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九)公文附件,指对正式公文具有补充、说明性的附加文字材料,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顺序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用印应当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以上印章时,主办机关印章在前,其他机关印章按顺序排列。
    (十一)成文日期,以本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通过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日期使用汉字,并标全年、月、日;零写为“○”。
    (十二)公文附注,指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在成文日期左下方标注。
    (十三)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公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在公文的抄送栏之上标注。
    (十四)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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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ichanshequ.com p;  (十五)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制日期,应当在抄送栏之下标明,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标明。
    (十六)上报的请示性公文,应当在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制日期之下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十七)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及《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毫米×297毫米),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下级机关应当向直接上级机关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和报告的,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并注明理由。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内容应当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上级机关要求报告办理情况的事项,须经上级机关审批或者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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