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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浏览:6751次 /  时间: 01-04 22:07:4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北京市

    【地区】北京市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1.05.18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1.06.01

    【正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和防汛与抗旱相结合的原则,兴利除害,确保首都安全。
    第三条  本市应当加强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主要排洪河道、大中型水库、泥石流易发区和规划市区等重点区域的防洪工作,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全民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治理河流、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并加强防洪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确保安全。
    根据防洪规划,防洪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费用纳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水

www.dichanshequ.com 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城镇房屋、人民防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
    在防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城市防洪的要求编制防洪规划。防洪规划是防治洪涝灾害、河流和湖泊治理、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全市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海河流域防洪规划。区、县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防洪规划和全市防洪规划。河流、湖泊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防洪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防洪规划应当规定防洪标准,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制定易涝地区除涝措施,完善排涝系统;对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地区以及其他山洪易发区,还应当划定重点防治区,制定防治措施。
    第九条  全市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县防洪规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永定河防洪规划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其他河道的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和批准:
    (一)潮白河、北运河(含温榆河)、拒马河、■洳河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协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凉水河、通惠河、清河以及其他跨区、县河道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河道的防洪规划由河道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依法划定的防洪规划保留区,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公告,明确界限,并设立标志。
 &

www.dichanshequ.com nbsp;  第十二条  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防洪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水库、湖泊、洼淀和沟道截流工程的调蓄洪水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定期疏浚河道,保持行洪畅通。
    防洪应当保护、扩大林草植被,加强水土保持,充分利用砂石坑回补地下水。规划市区应当扩大河湖水面,建设低草坪、渗水地面,完善渗井系统,涵养水源,削减洪峰。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疏浚河流、湖泊,加固堤防,加强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规划市区和其他城镇地区的排涝能力。
    第十五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必须按照设防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防洪工程设施的质量。其中规划市区防洪工程建设应当注重环境美化,维护古都风貌。
    防洪工程设施的设计方案,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防洪工程设施竣工后,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和运行管理标准的,方可投入使用。
    防洪工程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投入使用的防洪工程设施,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对于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应当改建、重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永定河的规划治导线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
    跨区、县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河道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实行河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与河流所在地的区、县水

www.dichanshequ.com 行政主管部门分段管理相结合。
    城市河湖的管理按照《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除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河流、湖泊由其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八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河道、湖泊和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九条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树木和高杆作物;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放牧、葬坟、晒粮、开渠、打井、挖窖、采砂、取土、存放物料、开办集市贸易、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五)从事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堤防和护堤地以外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在不影响河势稳定或者防洪安全的情况下,经过批准可以采砂、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市管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审批,其他河道、湖泊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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