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开除(不发资遣费):
(一)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仁,或相互殴打者。
(三)在公司厂区、宿舍内赌博者。
(四)偷窃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
(五)无故损毁公司
第十一条、员工功过抵销规定
(一)嘉奖与警告抵销。
(二)记功1次或嘉奖3次,抵销记过1次或警告3次。
(三)记大功1次或记功3次,抵销大过1次或记过3次,员工功过抵销以发生于同一年度内者为限。
薪 资 制 度
第一条、职员之薪资分为本薪、加给、津贴、奖金。
第二条、职员之本薪按下列职位及职等标准核定,共分六职等。
第三条、本薪以薪点计算。 按职等定最高、最低薪点如下表,每职等并分为100级。
第四条、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时,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
第五条、营业部门及广告人员之本薪、津贴、奖金办法另订之。
第六条、职务加给如下,必要时得调整之。
总经理5000
副总经理4000
经理3000
副理2500
襄理2000
主任1000
副主任500
第七条、功俸津贴:
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后,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而考绩列为优等者发放年功俸津贴如下:
一职等,每年增加2000元
二职等,每年增加1200元
三职等,每年增加1000元
四职等,每年增加800元
五职等,每年增加600元
六职等,每年增加400元
第八条、年终奖金:
年终奖金于每年新年前发放,其金额之核定,视前一年之盈余,并由总经理及各部门主管参照考绩核定。
第九条、年资未满一年之职员,其年终奖金酌量发给。
第十条、薪资每月发放一次,于次月5日发给。
第十一条、薪资之计算自到职之日起算未满一个月者,按实际服务日数比例计算。离职者给付至离职日,因故停职者,即日停止薪资,该薪资均于下次发薪之日发给。
第十二条、加班费:
加班费以每小时60元计算。
第十三条、代扣项目:
应缴劳保费依劳保条、例的规定进行。代扣所得税按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职员在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资,复职时不得要求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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