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保安员的权限范围(三)提要:对携带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枪支以及其它形迹可疑的人员有权进和行盘查监视,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文章来源自 房地产 (www.dichanshequ.com)物业保安员的权限范围(三)
A.保安员权限:
1.在当值期间,对发现可疑之人员,有权通知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但无实施拘留、关押、审讯、搜身、没收财产和罚款之权力;
2.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有保护现场、维护秩序以及提供情况,但无勘察现场的权力;
3.按照规定,制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进入本执勤范围;
4.对于出入小区内的可疑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的物品,按照规定进行检查;
5.在当值中,如遇可疑人员暴力袭击,可采取最低限度保护自已;
6.对携带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枪支以及其它形迹可疑的人员有权进和行盘查监视,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7.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有权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但无处罚权利。
B.队长、班长职权及纪律管理:
1.队长及班长在保安队伍中,应起带头作用。首先要明确自己也是一名保安队员,不能有特权思想。
2.队长、班长要管理好队员,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在日常工作及生活中贯彻执行。
3.队长、班长除按以上条例执行外,也要遵循下面条例:
(1)当各班长所管理班内有两人次因违背条例被公司解聘或辞退,则班长按降职处理。
(2)保安队长所管保安队内,因有三人次因违背条例被公司解聘或提出辞职,则队长按降职处理。
(3)如果负责物业内发生被盗事件,当班人员负主要责任。按被盗物品价值一定比例扣罚:队长10%、班长40%、队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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