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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奖惩暂行条例(三)

浏览:6624次 /  时间: 01-04 22:07:48  来源:http://www.dichanshequ.com  保安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奖惩暂行条例(三)提要:保安人员在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事迹特别突出,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报请有关部门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

文 章来源 房 地 产 (www.dichanshequ.com)

  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奖惩暂行条例(三)

  为了提高保安队伍整体素质,建立一支组织纪律严明、战斗力强的保安队伍,创建物业管理优秀企业品牌,全面树立"以人为本,奉献温馨,规范高效,务实创新"的服务理念,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激发保安员的工作热情,使保安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制定本条例:

  一、奖励条件:保安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表彰奖励:

  1.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2.抢险救灾,预防和处置治安、消防事故,保护社会公共财产和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成绩显着的;

  3.在安全防范方面成绩显着或者有较大贡献的。

  4.积极向公司提合理化建议,对公司保安队伍发展做出贡献,工作或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5.保安人员在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事迹特别突出,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报请有关部门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

  二、1、处罚种类:口头警告、罚款、无薪停职、辞退、除名

  2、处罚条件条件:凡是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按照不同性质、情节,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第一条:甲类过失(重大过失)

  保安员凡有下列行为,根据事实情况处罚1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除名,所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⑴在小区内危害他人,主动挑起打架事件,殴打他人或互相打架;

  (2)调戏或欺侮他人:

  (3)向业主或客户索取赏钱或其他报酬;

  (4)泄露公司的机密情况或业主资料、隐私;

  (5)公开顶撞上级,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不听从指挥或无理取闹及故意消极怠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公司内聚众闹事

  (7)挑拔员工之间团结,从而引起打架斗殴情况出现的。

  (8)擅自动用空置房;

  (9)行贿受贿;

  (10)查到上班时间睡觉一次者(年内两次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11)触犯国家任何治安、刑事条例的;

  (12)在小区内赌博或观看赌博;

  (1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或观看者;

  (14)旷工半天以上,二天以下(三天以上即除名);

  (15)无正当理由请假超期1天以上者:

  (16)无正当理由军训、培训课等集体活动旷课累计两次以上者:

  (17)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18)违反岗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者;

  第二条、乙类过失(严重过失)

  员工犯有下列过失,初犯者将受到严重警告和作出书面检查,并罚款30元,凡年内累计违反本过失二次以上者,罚款50元,累计违反本规定三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甲类过失处理。

  (1)无正当理由上班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10分钟以上,半小时以内,(半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记);

  (2)工作中方式方法不当或服务态度差引起业主或客户投诉一次者(经调查核实)。

  (3)使用粗言秽语侮辱同事或上级。

  (4)搬弄是非,影响员工之间团结的

  (5)没有及时报告事故及其他情况,造成一般后果的;

  (6)拒绝执行班长、队长的工作指示、安排;

  (7)上班时间打瞌睡;

  (8)擅自使用公共设施,如:电梯、儿童娱乐设施等;

  (9)违反安全规定;

  (10)工作时间或工作餐中饮酒(工作需要除外);

  (11)未经同意单独进入住户室内或骚扰业主、住户正常生活秩序的;

  (12)对业主、来访及其他人员说辱骂性和无礼的话;

  (13)在工作场所、非抽烟场所抽烟的;

  (14)了解其他员工犯有较重过失行为而知情不报者

  (15)没有及时报告公司财物遗失、损坏的;

  (16)无正当理由军训、培训等集体活动迟到10分钟以上或旷课一次者;

  (17)无正当理由请假超期1天以内的:

  (18)未经领导同意改换班次、休息天或休息时间半天以下的,半天以上按甲类过失处理;

  (19)未经许可带亲戚好友进入小区重要部位的;

  (20)上班时间干私事;

  (21)工作时间听收音机、录音机或看电视(培训或工作需要例外)

  (22)上班看书报杂志;

  (23)不小心损坏、丢失公司或住户财物20-100元的(根据实际情况再赔偿,超过100元的,报总经理处理);

  (24)故意损坏公司财物,价值在100元以内的(100元以上者按甲类过失处理)

  第三条、丙类过失(轻微过失)

  保安员如有下列过失,初次者进行教育批评或口头警告,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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