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安全措施提要:完善逐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各施工生产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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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生产和工作中,均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防火规定,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 完善逐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各施工生产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他各部门每星期做一次检查;各分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
第十七条 各办公大楼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此外,还应给各施工和要害部门及本部门其他工作地点配置相应的充足的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 对从事电工、烧焊、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中需用明火的,事前应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并按不同级别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的作业,由安全技术种保卫人员提出意见,经本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作业,出保卫室提出意见,经防火责任人审核,报总公司保卫部主管审批;三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作业, 由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公司保卫部审核,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并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并要在动火前做到 “八不”,动火中做到”四严”,动火后做到”一清”,下班前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全体员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一律不许使用电炉等电器。
第二十条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等有害物品要按规定妥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险后,都要及时、准确地向保卫部门或消防机关报警 (火警电话119),并积极投入扑救。单位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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